摘 要:
3Q案被誉为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的争议归纳为22个问题,其中9个问题与相关市场有关。该案的独特性在于即时通讯软件、微博和社交网络等涉案的互联网产品不同于普通产品。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互联网产品的技术经济特征,然后考察SSNIP测试这一主流的相关市场界定范式是否适用于3Q案,最后采用假定垄断行为测试界定3Q案的相关市场。研究表明:(1)互联网产品具有免费、网络效应、锁定效应、平台竞争和多归属等技术经济特征,对这些特征的不同理解是本案有关各方争议的根源。(2)SSNIP测试不能直接用来界定3Q案的相关市场,因为即时通讯软件等涉案产品具有免费和平台竞争等特性。(3)3Q案的相关市场应该为中国大陆的即时通讯软件市场。互联网平台市场不构成本案的相关产品市场。本文对有关各方在涉及互联网产品的反垄断案件中更准确地界定相关市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产品 相关市场 SSNIP测试 3Q 案
作者:黄坤
年.期.页码:2014.3:233-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