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3期

平台反垄断规制及其匡正

摘 要:

平台经济适用反垄断法遭遇重重困境,其根源在于平台的商业模式和运营逻辑与反垄断法的立法假定显著不同。规范平台行为应首先揭示平台及其竞争的本质:平台的结构并非均衡的双边市场,而应明确为嵌套式的单边市场:平台间的竞争是用户即生产要亲的争夺;平台竞争的核心力量不是市场份额,而是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平台规制应遵循民事法律适用优先、反垄断法兼抑的原则。首先应通过建构通信权与传播权等健全权利系统,明定中立义务和开放义务以完善义务体系来规范平台经营活动。当反垄断法确有介入必要时,应以促进有效竞争为宗旨,并区别平台类型和成长阶段分而治之。在立法尚未能在权利设定和义务补齐上获得进展而反垄断法又不宜适用时,可透过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和消费者权的解释适用作为权宜之计。

关键词:平台 双边市场 反垄断法 规制

作者:王红霞

年.期.页码:2014.3:252-261

全文下载:平台反垄断规制及其匡正.pdf】已下载

版权所有©浙江财经大学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电话:0571-87557012    邮编:310018

ICP备案号:浙ICP备05014573号-1  浙公网安备:330118020005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