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公私合作是公共部门为提供公共产品、与私营部门合作、经由一定的结构设计,实现共担风险并由公部门承担最后担保责任的制度安排。传统行政法中的责任性机制在公私合作中出现纰漏。效率价值的导入和私部门角色的摇摆不定是其重要的根源。将责任性机制延伸至私部门或开拓第三人的救济途径将是弥补上述缺陷的途径。
关键词:公私合作 责任性机制
作者:陈无风
年.期.页码:2014.2:7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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